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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