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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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既遂24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未遂2罪,係屬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其所犯普通詐欺取既遂24罪及普通詐欺取未遂2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李嘉興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