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參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0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玖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
2、郵資:貳佰肆拾捌元。(已退郵玖拾貳元)
3、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玖萬伍仟零參拾捌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