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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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六一七二元││├─────────────┼─────────────┼──────────┤│原審郵票費用│二三八元│已退還四0八元郵票│├─────────────┼─────────────┼──────────┤│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0二元││├─────────────┼─────────────┼──────────┤│共計│一六五一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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