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戊○○
乙○○丁○○兼右二人甲○○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