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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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南縣學甲鎮中洲四八七號前,查獲甲○○(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五○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持有 郭崑龍 (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淨重○.二公克),經查扣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白色結晶體一包(毛重○.四公克,淨重○.二公克),係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九十年三月十一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南縣學甲鎮中洲四八七號前查獲,並經該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件在卷可稽(見警卷)。是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毛重○.四公克,淨重○.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蔡直青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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