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千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86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7317、289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1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其次,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千易(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868號判處罪刑在案,並於同年月21日將上開判決正本送達被告,由其本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本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2日起算20日,易言之,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同年4月10日屆滿(被告於同年3月31日執行觀察、勒戒,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惟被告卻遲至同年4月22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被告出具之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書狀收件戳章附卷足憑,是本案被告之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