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告 楊素綢 被告1. 楊丁勳
2. 楊登榮
3. 楊登波
4. 賴楊阿幼
5. 楊阿教
6. 楊阿瑞
7. 楊春桃
8. 楊春美
9. 阮氏鳳
10. 楊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星期三(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9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人應共同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1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以實測面積為準),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同段601和595地號土地於110年11月10日、111年6月29日出售單價均係每坪18萬元,應堪作為參考標準,換算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交易實價為5萬4450元(計算式:180000/3.3058=54450,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兩筆土地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萬87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5萬8100元,是系爭土地價值推算為每平方公尺11萬0228元(計算式:54450元×58100/28700=110228,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面積為約13平方公尺,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萬2965元(計算式:110228×13平方公尺=143萬2965元);至原告聲明第2、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260元(本院卷第55頁收據),尚應補繳69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1年9月21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