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 林柄煌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