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0號
原告 陳金山 即駿佑工程行右原告與被告松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肆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