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零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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