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已修正為同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判決被告罪刑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傳拘執行無著,顯見其已經逃匿,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裁定沒入等語。
三、上開事實,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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