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4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9年4月2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
及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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