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騏瑞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50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20元。
(二)請提出被告騏瑞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
   司負責人之最新
   之最新
   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