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