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潘曉玫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