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鄧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帛江 即帛江工程行、 江沛錦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3,568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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