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財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財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71,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