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 謝盈瑩
粘眞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5,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