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抗告人 朱朝輿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抗告人 朱朝輿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