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許榛容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表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林惠萍
王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完備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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