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八十六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所為被告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執保字第一二八號妨害自由案件受刑人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聲請書漏繕此易科罰金部分),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茲該受刑人屢傳、拘提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右開事實經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