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民生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日月二十巨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參仟零貳拾貳元,依法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