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鍾吉雄~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