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26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區○○○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262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5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整,及自
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帳戶
停用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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