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418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昱辰
被 告 乙○○原名 劉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