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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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237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5 年度 重小 字第 2373 號裁定(95.12.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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