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古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5,136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4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