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