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3
樓,依兩造所訂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職員承諾書第八條約
定,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
原告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職員承諾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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