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甲○○○住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