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六0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且有串供、串證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無串供、串證之虞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被告前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