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卓聖圍 律師
李漢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李英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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