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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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調字第92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奕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5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
1.請求金額新臺幣11,053元計算明細及依據,如有專案補償款其金額若干?並應提出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
2.對被告聲明異議抗辯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