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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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調字第92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奕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5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

1.請求金額新臺幣11,053元計算明細及依據,如有專案補償款其金額若干?並應提出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

2.對被告聲明異議抗辯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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