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4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淑敏 (即 秦萬得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69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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