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8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秋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沛聰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