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8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秋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沛聰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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