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65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曾友 和
李麗玉 即李陳金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6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2月7日上午09時0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在被繼承人李陳金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1,28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4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
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李麗文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