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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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8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22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043號、97年度偵字第482號),因被告對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且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更正:「甲○○為稅務代理人,前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88年7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87年9月22日入監執行,88年11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0年8月20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4紙,金額合計5398萬4456元,交予如附表一所示數位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位光華公司)共1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附表一編號8、9所示慧可實業有限公司愛尼有限公司皆為虛設行號);俟數位光華公司等12家營業人取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其中82張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共計5326萬4106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12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共計250萬2229元」。
(二)犯罪事實補充:「甲○○再與大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豐公司)負責人基於前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1月起至同年2月間止,明知大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連續以大豐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計98張,金額計6136萬6385元,提供予如附表二所示奇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異公司)等18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俟奇異公司等18家營業人取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共計306萬8322元」。
(三)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見本院97年3月31日筆錄)、證人 范彥聲林翔葉清騰 於偵訊中證述(見96年度偵緝字第951號卷第39至41、26至29、56、60、99至101、179至181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96年12月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252766號函所附嘉鎂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鎂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見本院卷三第152至159頁)、大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95年度偵字第27266號卷第71至91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
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分犯部分,因新法得減輕其刑,自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對被告有利。
(四)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於罰金刑之規定,在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1條之1,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
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之規定。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所定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五)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嗣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提高罰金之法定刑,自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較有利於被告。
(六)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8、9所示公司係虛設行號乙節,有卷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53、157、158頁),上開公司本身既無營業之事實,縱有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之情事,亦無應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明知嘉鎂公司、大豐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以上開公司名義,不實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以供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使用,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但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與各該商業負責人丙○○、乙○(以上皆經本院判決有罪)及大豐公司負責人間,就上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數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並於90年8月20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雖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而影響國家稅收,然於本案審理中坦白承認犯行,並表示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犯罪動機及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係於96年4月24日前犯本件前開犯行,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9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再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而依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並非陰謀犯及預備犯之共犯型態,是適用修正後法律之結果,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處罰,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043號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甲○○與芙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芙蓉公司)名義及實際負責人 楊枝沛 、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自92年1月起至10月間,明知芙蓉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其他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等語,因認被告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並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與芙蓉公司並無關係等語。經查:證人楊枝沛已於偵訊中供稱不認識被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043號卷第26頁),同案被告丙○○亦於本院訊問中供稱辦理芙蓉公司之工商登記,否認有何填製不實統一發票犯行(見本院97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再查,本件除卷附芙蓉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資料外,並無其他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與他人共為併案意旨所認之犯行,自難認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部分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爰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編號│公司名稱│銷售額│稅額│張數│已申報扣抵銷售額│已申報扣抵稅額│申報││││(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張數│├──┼──────┼──────┼─────┼──┼────────┼────────┼──┤│1│數位光華股份│2,750,000│137,500│5│2,750,000│137,500│5│││有限公司│││││││├──┼──────┼──────┼─────┼──┼────────┼────────┼──┤│2│強蘿花壇有限│6,790,170│339,509│8│6,790,170│339,509│8│││公司│││││││├──┼──────┼──────┼─────┼──┼────────┼────────┼──┤│3│羅米科技股份│2,100,000│105,000│3│2,100,000│105,000│3│││有限公司│││││││├──┼──────┼──────┼─────┼──┼────────┼────────┼──┤│4│亞洲多寶生物│18,768│939│2│18,768│938│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古樂可企業有│100,000│5,000│1│100,000│5,000│1│││限公司│││││││├──┼──────┼──────┼─────┼──┼────────┼────────┼──┤│6│中石國際行銷│29,702,278│1,485115│32│29,702,278│1,485115│32│││有限公司│││││││├──┼──────┼──────┼─────┼──┼────────┼────────┼──┤│7│悅丞企業有限│22,760│1,138│1│22,760│1,138│1│││公司│││││││├──┼──────┼──────┼─────┼──┼────────┼────────┼──┤│8│慧可實業有限│1,850,000│92,500│2│1,850,000│92,500│2│││公司│││││││││(虛設行號)│││││││├──┼──────┼──────┼─────┼──┼────────┼────────┼──┤│9│愛尼有限公司│1,369,500│68,475│2│1,369,500│68,475│2│││(虛設行號)│││││││├──┼──────┼──────┼─────┼──┼────────┼────────┼──┤│10│艾利蒙企業有│249,220│12,461│2│249,220│12,461│2│││限公司│││││││├──┼──────┼──────┼─────┼──┼────────┼────────┼──┤│11│頂新清潔工程│5,044,710│252,235│17│4,324,310│216,215│15│││有限公司│││││││├──┼──────┼──────┼─────┼──┼────────┼────────┼──┤│12│婕語百貨行│3,987,050│199,353│9│3,987,050│199,353│9│├──┼──────┼──────┼─────┼──┼────────┼────────┼──┤││合計│53,984,456│2,699,225│84│53,264,106│2,663,204│82│├──┼──────┴──────┴─────┴──┼────────┼────────┼──┤││實際逃漏稅金額│50,044,606│2,502,229││└──┴──────────────────────┴────────┴────────┴──┘附表二┌──┬──────┬──────┬─────┬──┬────────┬────────┬──┐│編號│公司名稱│銷售額│稅額│張數│已申報扣抵銷售額│已申報扣抵稅額│申報││││(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張數│├──┼──────┼──────┼─────┼──┼────────┼────────┼──┤│1│奇異國際實業│2,100,000│105,000│2│2,100,000│105,000│2│││有限公司│││││││├──┼──────┼──────┼─────┼──┼────────┼────────┼──┤│2│廣久公關有限│410,000│20,500│1│410,000│20,500│1│││公司│││││││├──┼──────┼──────┼─────┼──┼────────┼────────┼──┤│3│慶恆國際實業│3,508,595│175,430│9│3,508,595│175,430│9│││有限公司│││││││├──┼──────┼──────┼─────┼──┼────────┼────────┼──┤│4│法兒朵國際有│2,949,250│147,463│8│2,949,250│147,463│8│││限公司│││││││├──┼──────┼──────┼─────┼──┼────────┼────────┼──┤│5│蕾絲國際開發│15,003,000│750,150│16│15,003,000│750,150│16│││有限公司│││││││├──┼──────┼──────┼─────┼──┼────────┼────────┼──┤│6│佐恆陞國際有│800,000│40,000│2│800,000│40,000│2│││限公司│││││││├──┼──────┼──────┼─────┼──┼────────┼────────┼──┤│7│展鈺實業有限│10,316,000│515,800│6│10,316,000│515,800│6│││公司│││││││├──┼──────┼──────┼─────┼──┼────────┼────────┼──┤│8│采峰行│5,000,000│250,000│11│5,000,000│250,000│11│├──┼──────┼──────┼─────┼──┼────────┼────────┼──┤│9│怡品國際有限│2,823,950│141,198│4│2,823,950│141,198│4│││公司│││││││├──┼──────┼──────┼─────┼──┼────────┼────────┼──┤│10│垣冠有限公司│100,000│5,000│1│100,000│5,000│1│├──┼──────┼──────┼─────┼──┼────────┼────────┼──┤│11│生富貿易有限│4,700,000│235,000│9│4,700,000│235,000│9│││公司│││││││├──┼──────┼──────┼─────┼──┼────────┼────────┼──┤│12│東辰開發有限│420,000│21,000│2│420,000│21,000│2│││公司│││││││├──┼──────┼──────┼─────┼──┼────────┼────────┼──┤│13│東辰服飾行│560,000│28,000│4│560,000│28,000│4│├──┼──────┼──────┼─────┼──┼────────┼────────┼──┤│14│華統實業有限│2,005,840│100,293│6│2,005,840│100,293│6│││公司│││││││├──┼──────┼──────┼─────┼──┼────────┼────────┼──┤│15│易傳實業有限│8,008,450│400,423│10│8,008,450│400,423│10│││公司│││││││├──┼──────┼──────┼─────┼──┼────────┼────────┼──┤│16│百凰服飾有限│1,470,000│73,500│4│1,470,000│73,500│4│││公司│││││││├──┼──────┼──────┼─────┼──┼────────┼────────┼──┤│17│西部麻辣工坊│851,300│42,565│2│851,300│42,565│2│├──┼──────┼──────┼─────┼──┼────────┼────────┼──┤│18│維也納卡儂服│340,000│17,000│1│340,000│17,000│1│││飾店│││││││├──┼──────┼──────┼─────┼──┼────────┼────────┼──┤│合計││61,366,385│3,068,322│98│61,366,385│3,068,3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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