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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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裕明
       陳慶隆
       黃宇蓮
           送達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3年
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及信用卡帳單資料
查詢單影本各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被告給付未逾五十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附表:信用卡違約金計算明細表
┌───────────────┬────────────┐
│債務人每月未繳清金額(新台幣)│違約金金額(新台幣)│
├───────────────┼────────────┤
│1001元(含)~10000元(含)│150元│
├───────────────┼────────────┤
│10001元(含)~50000元(含)│300元│
├───────────────┼────────────┤
│50001元(含)~80000元(含)│600元│
├───────────────┼────────────┤
│80001元(含)~100000元(含)│900元│
├───────────────┼────────────┤
│100001元(含)以上│1500元│
└───────────────┴────────────┘
違約金計算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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