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3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王志聰 即 柯永樂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3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柯永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元由被繼承人柯永樂之遺產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鸝稻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