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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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美霞
被 告 蘇靜怡
王蔚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35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蘇靜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若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蔚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