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廖浩理
       陳聖鈞陳奕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宏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陳聖鈞即陳奕彣應提出其姓名變更之證明(即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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