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廖浩理
陳聖鈞 即 陳奕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宏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陳聖鈞即陳奕彣應提出其姓名變更之證明(即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