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郭王月華
被   告  郭水雄
       郭文慶
       鄭美女
       郭峻卿
參加訴訟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佳逸
訴訟代理人  楊登發
受告知訴訟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受告知訴訟
人      林尚慶
       蔡鴻榮
       陳新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被告郭王月華於1071地號之應有部
分「5820/94080」,應更正為「5828/9408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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