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祐臣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彪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105年度訴字第564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76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6號,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96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上訴人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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