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敏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被上訴人沛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雄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被上訴人 高堃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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