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錦鳳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何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志銘
江松鶴 律師上訴人 洪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汪懿玥 律師上訴人 盧振為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月雯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