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3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莊坤昇莊富順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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