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調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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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人起訴前,即於民國67年4月11日
,將其戶籍遷入「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等情,有
相對人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復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