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6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
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
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市○○○路○○○巷○○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其票據付款地亦為上址,均非本院轄區。是依首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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