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福明 被告乙○○被告隆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人重傷害案件(94年交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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